酒文化
当代中国酒政



  新中国之前,当时的解放区曾实行过酒的专卖。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到现在的近五十年中,仍然实行对酒的国家专卖政策。

一、建国初期的酒类专卖

(1949年10月至1952年12月)

  建国初期的酒政承袭了民国时期的一些作法,行政管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1951年1月,中央财政部如开了全国首届专卖会议,明确专卖政策是国家财经政策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同年5月,中央财政部颁发了《专卖事业暂行条例》,对全国的专卖事业实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规定专卖品定为酒类和卷烟用纸两种。专卖事业的行政管理由中央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还组建了中国专卖事业总公司,对有关企业进行企业管理。专卖品以国营、公私合营、特许私营及委托加工四种方式经营,其生产计划由专卖总公司统一制定。零销酒商也可由经过特许的私商承担,其手续是零销酒商”向当地专卖机关登记,请领执照,及承销手册,零销酒商,凭执照和承销手册,向指定之专卖处、或营业部承销所承销之酒,其容器上必须有商号标志,并粘贴证照,限在指定区域销售,不许运往他区”。对违章违法行为也制定了处罚办法。
  1950年1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华北酒业专卖总公司在《关于华北公营及暂许私营酒类征税管理加以修正的指示》中,“决定对公营啤酒、黄酒、洋酒、仿洋酒、改制酒、果木酒等均改按从价征税。前列酒类其所用之原料酒精、或白酒,应以规定分别征税”。酒精改为从价征收,白酒按固定税额,每斤酒征二斤半小米。1951年7月28月,又决定从1951年8月16日起,一律依照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酒类税率从价计征。除白酒和酒精仍在销地纳税外,其它酒类一律改为在产地纳税。

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酒类专卖

(1953-1957年)

  这一时期的特点是酒的专卖在商业部门的领导下进行。
  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为改变专卖行政机关与专卖企业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不统一的混乱局面,商业部拟定了《各级专卖事业行政组织规程(草案)》,报请政务院审查颁发,各级专卖事业行政机关的设置情况如下所示:
  中央设专卖事业总管理局,归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领导。
  大区设专卖事业管理处,受大区商业管理局及专卖事业总管理局的双重领导。
  省(盟)设省(盟)专卖事业管理局,受省(盟)商业厅及大区专卖事业管理处的双重领导。
  直辖市设专卖事业管理处;
  专区及省辖市设专区、市专卖事业管理局;
  县(旗)设县(旗)专卖事业管理局;
  直辖市、专区及县的专卖事业都受当地政府及上级专卖事业管理机构的双重管理。各级专卖行政机关和各级专卖企业机构合署办公。
  为保证专卖事业的严格执行,中国专卖事业公司制定了《商品验收责任制试行办法》,规定酒类的收购单位必须设专职验收人员,对较大的酒厂设驻厂员,小厂或小酒坊配设巡回检验员,包干负责。收购单位是负责酒类商品检验和保证酒质的第一关。中国专卖事业公司还制定了《包装用品管理试行办法》、《酒类、卷烟、烟叶、盘纸、铝纸仓库保管制度》。1954年6月30日中国专卖事业公司发布了《关于加强调拨运输工作的指示》,白酒和黄酒,各大区公司可着地产地销的原则,根据既定的购销计划,结合产销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大区内的调拨供应计划,并使省市之间通过合同的约束,完成调拨任务。全大区购销计划不能平衡时,上报总公司研究调整,在全国调拨计划内确定大区与大区之间的调拨,双方大区公司根据计划签订具体的供应合同。酒精和国家名酒为计划供应之商品,由总公司掌握,统一分配。
  1953年2月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中国专卖事业总公司对酒类的税收,专卖利润及价格作出了规定。白酒、黄酒和酒精的专卖利润率定为11%,其它酒类为10%;专卖酒类依照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规定,应于出厂时纳税;用酒精改制白酒,暂按一道税征收。

三、大跃进时期的酒类专卖

  1958年随着商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权力的下放,除了国家名酒和部分啤酒仍实行国家统一计划管理外,其它酒的平衡权都下放到地方,以省(市,区)为单位实行地产地销。许多地方无形中取消了酒的专卖。
  对于酒精改制白酒,究竟是由生产企业(归原食品工业部管理)配制,还是由销售企业(归商业部管理)配制,曾有所反复。1957年原食品工业部制酒局、供销总局与城市服务部的中国专卖公司先后联合通知一些省市,决定由酒的工业生产部门设立酒精配制白酒的试点,虽然酒质有所改进和提高,但由于配制后的酒酒度较酒精要低,故运输费用较高,在贮运过程中,酒质发生变质,故1958年第二商业部糖业烟酒局和轻工业部(原食品工业部)供销局发布了《关于改变酒精配制白酒的方法的联合通知》,改由商业部门进行兑制。

四、国民经济调整时期酒类专卖

(1961-1965年)

  1960年下半年起,中央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国务院于1963年8月22日发布了《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必须继续贯彻执行酒类专卖方针,加强酒类专卖的管理工作,并对酒的生产、销售和行政管理、专卖利润收入和分成办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一期间,酒类生产和酒类销售各司其职。
  1、酒类的生产由轻工业部归口统一按排生产,其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一律不得自行酿造。社队自办的小酒厂和非工业部门办的酒厂,按照1962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进行登记,根据归口管理,统一规划的原则,各地对现有酒厂进行整顿。所有酒厂生产的酒,必须交当地糖业烟酒公司收购。
  2、酒类销售和酒类行政管理工作,由各级商业部门领导,具体日常工作由糖业烟酒公司负责。在酒的销售方面,批发由糖业烟酒公司经营;零售由国营商店、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过批准的城乡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其它一些代销点经营,除此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私自销售。关于各级专卖事业管理局和糖烟酒公司的设置采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办法,既负责行政管理,又负责企业经营。

五、文革时期酒类专卖(1966-1976年9月)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多数地区酒类专卖机构被撤销,人员被调走或下放到农村或基层,酒的专卖管理工作处于无人过门和无章可循的状态。但在当时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大环境下,酒的生产和销售工作都处于较为严格的国家计划控制之下,酒类的生产和流通秩序还是较为正常。这也是在低生产水平,低消费水平下的一种宁静。
  1966年3月21日,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下达了《关于对旅客携带或邮递进口非商品性酒类免征专卖利润的通知》,决定对旅客携带或邮递进口非商品性酒类免征专卖利润。而在1954年曾规定对此类酒由海关代征专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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